(四)加强相关标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衔接,充分发挥低保标准的基础参照作用,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低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标准确定程序。省级民政部门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会同财政部门形成当年省级具体指导标准意见■★◆★■,与年度预算安排相衔接,按程序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设区市参照省级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标准,确保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并报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省级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各县区做好提标提补工作落实。对提标提补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区,采取通报、督办、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提标提补工作落地不打折扣。各地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将纳入省民政厅、财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分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防止和克服提前规定一定时期内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或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追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避免盲目攀比。目前采取其他方法确定低保标准的★◆◆★,要抓紧开展测算调整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过渡■★★★。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足额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统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关数据,为制定低保标准提供决策依据。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科学确定量化比例◆★★。低保标准与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可提供的相关数据合理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
坚持合理原则■■■。低保标准确定调整要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相适应,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不能脱离实际,不能超越阶段。
坚持共享原则。低保标准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
坚持科学原则。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以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科学测算★★◆◆■,充分论证★■。
(一)统一标准确定方法■■★。省级设定统一的低保指导标准。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低保人均补差水平增速参照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确定。
坚持公开原则。及时公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公开◆★■★、公正和透明。
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是认定保障对象、确定保障范围、核定保障金额的重要依据,关系到低保制度公平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可持续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